對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思考
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zhì)的國家治安力量,也是國家的重要的執(zhí)法隊伍。人民警察的基本職能之一就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以保證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人民警察使用槍支的直接目的,就是在必要時迫使罪犯中止犯罪行為或者使其喪失犯罪能力。“使用武器”戰(zhàn)術可以使人民警察能充分發(fā)揮武器在執(zhí)法中的作用,更好的履行職責。
從警察使用武器制度的原點來說,相對于過去幾乎不敢開槍的現(xiàn)實而言,當下更應該通過完善制度、依法保護、嚴格監(jiān)督和苦練基本功四者結合的途徑,來支持和監(jiān)督警察把握好 “開槍權” ,并依法使用武器。因此,為提高警察執(zhí)法水平和能力,制止正在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保護國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非常有必要對“使用武器”進行法律思考。
“使用武器” 既是一種戰(zhàn)術概念,又是人民警察必備之技能。一句話,是人民警察在警務執(zhí)法中不得不使用的一種戰(zhàn)術或采用的技能。“使用武器”是指人民警察在判明窮兇極惡的歹徒正在從事嚴重的暴力侵害活動,非開槍射擊不能制止,而且將產(chǎn)生更為嚴重后果的緊急情形下使用的戰(zhàn)術或技能。
“使用武器”包含“開槍射擊”的意思,是人民警察的法律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種情形。在警務執(zhí)法中,“使用武器”常常被分解成兩種行為--開槍警告和開槍向人射擊,慣例是,即便遇到這15種情形之一,警察必須只有在經(jīng)口頭警告無效后才能鳴槍警告,鳴槍警告也是“開槍射擊”。鳴槍警告無效后,才能真正向人射擊,而“開槍射擊”受多種因素影響并不強調(diào)“擊斃”。“開槍射擊”包括三種狀態(tài):一是當場開槍射擊示警,二是當場開槍射擊致傷,三是當場開槍射擊致死。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日趨惡化,嚴重暴力犯罪逐年增多,人心思安、人心思穩(wěn),相當多的人民群眾對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打擊犯罪逐浙有了共識,傾向于謹慎地保護警察依法、合理開槍的權利。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就是指開槍射擊。這種射擊是警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下簡稱《人民警察法》)和《條例》授予的權力,使用依照規(guī)定裝備的搶支、彈藥等致命性武器,以制止正在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的強行處置措施,是警察保護國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特殊手段。
但是,警察使用武器問題也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不少人對“當場擊斃”頗有微詞,有的甚至相當反對。其觀點認為,作為執(zhí)法行為,就槍決(而非注射)而言,適用死刑屬于事后的擊斃(區(qū)別于非事后的當場擊斃)。這種事后擊斃的權限歸于人民法院。非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并通過死刑復核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在犯罪終了之后以執(zhí)法為名剝奪他人生命。而《人民警察法》第十條以及《條例》第九條授予人民警察在特定情形下使用武器的權力。這里的使用武器是指當場開槍射擊。當場開槍射擊顯然不能等同于當場擊斃!稐l例》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為原則!边@就是說,當場開槍射擊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在公安內(nèi)部對警察使用武器、當場擊斃等問題的認識也是不一致的。雖然有的單位高調(diào)打出了對飛車搶奪拒捕者“當場擊斃”的宣傳標語,對一些犯罪嫌疑人起到了一點震懾作用,但也只是一句引起爭議甚至是招來非議的口號。從行為習慣和心理規(guī)律來看,警察在過去數(shù)十年間,因為多種復雜的社會原因飽受批評甚至責難,一些違法使用槍支侵犯人權的典型案例更讓警察開槍成了敏感問題,而《人民警察法》及《條例》規(guī)定,警察只要開槍,不管是基于正義還是非正義,都要在事后接受嚴格的審查。這些繁瑣的程序,讓絕大部分警察基于明哲保身的傳統(tǒng)文化心態(tài)和“行為萎縮性”心理規(guī)律,慢慢不敢開槍、不愿開槍,在執(zhí)法過程中真正開槍射擊的行為少之又少,以至于尷尬之事時常發(fā)生,有的讓歹徒陰謀得成,給國家或人民帶來了重大損害,有的警察還被歹徒持兇搶走佩槍。更有甚者,由于不敢使用武器,不敢向犯罪嫌疑人開槍,讓警察付出了生命代價,據(jù)有關資料顯示,建國以來警察因公犧牲10多萬人,負傷達10多萬人,人民警察成為和平時期犧牲更大的一個群體。
面對窮兇極惡的違法者,警察連手中的槍,甚至連自己的命都保不住,何談保衛(wèi)國家利益,保衛(wèi)公民權益?從一些警察寧可被打死也不敢開槍的案例來看,警察不敢開槍有其主客觀原因,.其中刑事法律缺乏對警察履行職責行為的特殊保護,警察使用武器的有關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實踐中警察無法準確掌握依法使用武器的法定條件是警察有槍不敢開的客觀原因,也有一些警察因為違法使用槍支而被追究法律責任而使警察主觀上不愿和不敢使用武器。
其實,盡管人民警察在特定情形下有使用武器的權力,但就擊斃而言,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才可作為必要方案加以選擇。除非不直接擊斃不足以防止諸如殺害人質(zhì)、制造爆炸等等惡性后果的發(fā)生,否則,人民警察無權主動追求擊斃的效果。另一方面,雖然隨意擊斃不是人民警察的固有權力,因為使用武器有“盡量減少人員傷亡”的法定原則要求。但是避免打死對方也不是人民警察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即只要符合使用武器的條件,即使打死對方也不應負法律責任。
警察不敢使用武器,不敢開槍,從根源上來分析,這和我國警察使用武器的制度、行為習慣和心理規(guī)律有密不可分的聯(lián)系。基于很多復雜的原因,支持和反對警察多開槍其實都是難以決斷的價值選擇。一方面,違法犯罪的復雜化、暴力化,需要警察果斷開槍以震懾犯罪、維護秩序,另一方面,人們也擔心這種支持淪為警察隨意使用武器的借口和機會。這是一種兩難選擇,只有靠完善法律制度建設來實現(xiàn)。而這種警察開槍行為的“萎縮化”,從根本上說是源于民眾和社會對警察的信任程度不高和警察本身的工作技巧與水平存在差距。
警察使用武器其中一種形態(tài)為“瞬間擊斃”!八查g擊斃”是以“開槍射擊罪犯”并盡可能一槍擊斃為條件的戰(zhàn)術技能。因此不是輕易可以使用的,更不是隨意使用的戰(zhàn)術技能,只有當經(jīng)過偵查認定對方身份,并判明其正在實施重大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下,而且不一槍擊斃將產(chǎn)生更為嚴重的后果時,才能使用“瞬間擊斃”的戰(zhàn)術技能。這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為履行職責而采取的一種不得已的行為。在開槍射擊時,相伴著一定的法律責任,在制止犯罪的前提下,一般要求實行就輕而不就重的原則,以盡可能保留犯罪活證,并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換句話說,開槍不一定非打人,打人不一定非打死。這就對人民警察的射擊技術和戰(zhàn)術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瞬間擊斃”是在重大犯罪行為已經(jīng)實施的緊急情況下,人民警察果斷地開槍射擊,以剝奪對方行為能力為目的,以生物殺傷為效果,直接命中罪犯身體,迅速制止重大犯罪行為,給犯罪嫌疑人以直接打擊。由于事關人命,所以不但要求警察的用槍意識中具備以法律和政策為依據(jù)的可行性,還要依靠刻苦訓練所獲得的高超的射擊技術來保證射擊效果。同時,“瞬間擊斃”還具有形態(tài)震懾作用、聲波震懾作用和社會震懾效應。人民警察在實戰(zhàn)中所表現(xiàn)出來的精湛的射擊技藝,通過各種傳媒手段廣為宣傳,用以對人們的心理產(chǎn)生重大的影響,并由此形成一種無形的威力,直接作用于某些具有違法動機人的心理,造成法律不可違犯,執(zhí)法不可抗拒的嚴肅氣氛,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變成震懾優(yōu)勢區(qū)域。在這樣的氛圍中,對刑事犯罪活動,特別是重大犯罪活動將會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
那么,人民警察有沒有權瞬間擊斃犯罪嫌疑人?對此,不能簡單肯定有,也不能草率強調(diào)無,而要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內(nèi)就有關瞬間擊斃之是與非的法律依據(jù)進行仔細的分析和評說。因此,要加強對警察的教育和培訓,使之盡快全面提升和鞏固以人為本、尊重生命、依法行政的理念,并且一以貫之地落實在警務執(zhí)法行為中,真正打造公安隊伍的良好形象,使警察取信于民,這才是警察合法“使用武器”,贏得民眾支持的根本途徑。
從警察使用武器制度的原點來說,相對于過去幾乎不敢開槍的現(xiàn)實而言,當下更應該通過完善制度、依法保護、嚴格監(jiān)督和苦練基本功四者結合的途徑,來支持和監(jiān)督警察把握好 “開槍權” ,并依法使用武器。因此,為提高警察執(zhí)法水平和能力,制止正在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保護國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非常有必要對“使用武器”進行法律思考。
“使用武器” 既是一種戰(zhàn)術概念,又是人民警察必備之技能。一句話,是人民警察在警務執(zhí)法中不得不使用的一種戰(zhàn)術或采用的技能。“使用武器”是指人民警察在判明窮兇極惡的歹徒正在從事嚴重的暴力侵害活動,非開槍射擊不能制止,而且將產(chǎn)生更為嚴重后果的緊急情形下使用的戰(zhàn)術或技能。
“使用武器”包含“開槍射擊”的意思,是人民警察的法律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種情形。在警務執(zhí)法中,“使用武器”常常被分解成兩種行為--開槍警告和開槍向人射擊,慣例是,即便遇到這15種情形之一,警察必須只有在經(jīng)口頭警告無效后才能鳴槍警告,鳴槍警告也是“開槍射擊”。鳴槍警告無效后,才能真正向人射擊,而“開槍射擊”受多種因素影響并不強調(diào)“擊斃”。“開槍射擊”包括三種狀態(tài):一是當場開槍射擊示警,二是當場開槍射擊致傷,三是當場開槍射擊致死。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日趨惡化,嚴重暴力犯罪逐年增多,人心思安、人心思穩(wěn),相當多的人民群眾對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打擊犯罪逐浙有了共識,傾向于謹慎地保護警察依法、合理開槍的權利。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就是指開槍射擊。這種射擊是警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下簡稱《人民警察法》)和《條例》授予的權力,使用依照規(guī)定裝備的搶支、彈藥等致命性武器,以制止正在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的強行處置措施,是警察保護國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特殊手段。
但是,警察使用武器問題也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不少人對“當場擊斃”頗有微詞,有的甚至相當反對。其觀點認為,作為執(zhí)法行為,就槍決(而非注射)而言,適用死刑屬于事后的擊斃(區(qū)別于非事后的當場擊斃)。這種事后擊斃的權限歸于人民法院。非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并通過死刑復核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在犯罪終了之后以執(zhí)法為名剝奪他人生命。而《人民警察法》第十條以及《條例》第九條授予人民警察在特定情形下使用武器的權力。這里的使用武器是指當場開槍射擊。當場開槍射擊顯然不能等同于當場擊斃!稐l例》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為原則!边@就是說,當場開槍射擊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在公安內(nèi)部對警察使用武器、當場擊斃等問題的認識也是不一致的。雖然有的單位高調(diào)打出了對飛車搶奪拒捕者“當場擊斃”的宣傳標語,對一些犯罪嫌疑人起到了一點震懾作用,但也只是一句引起爭議甚至是招來非議的口號。從行為習慣和心理規(guī)律來看,警察在過去數(shù)十年間,因為多種復雜的社會原因飽受批評甚至責難,一些違法使用槍支侵犯人權的典型案例更讓警察開槍成了敏感問題,而《人民警察法》及《條例》規(guī)定,警察只要開槍,不管是基于正義還是非正義,都要在事后接受嚴格的審查。這些繁瑣的程序,讓絕大部分警察基于明哲保身的傳統(tǒng)文化心態(tài)和“行為萎縮性”心理規(guī)律,慢慢不敢開槍、不愿開槍,在執(zhí)法過程中真正開槍射擊的行為少之又少,以至于尷尬之事時常發(fā)生,有的讓歹徒陰謀得成,給國家或人民帶來了重大損害,有的警察還被歹徒持兇搶走佩槍。更有甚者,由于不敢使用武器,不敢向犯罪嫌疑人開槍,讓警察付出了生命代價,據(jù)有關資料顯示,建國以來警察因公犧牲10多萬人,負傷達10多萬人,人民警察成為和平時期犧牲更大的一個群體。
面對窮兇極惡的違法者,警察連手中的槍,甚至連自己的命都保不住,何談保衛(wèi)國家利益,保衛(wèi)公民權益?從一些警察寧可被打死也不敢開槍的案例來看,警察不敢開槍有其主客觀原因,.其中刑事法律缺乏對警察履行職責行為的特殊保護,警察使用武器的有關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實踐中警察無法準確掌握依法使用武器的法定條件是警察有槍不敢開的客觀原因,也有一些警察因為違法使用槍支而被追究法律責任而使警察主觀上不愿和不敢使用武器。
其實,盡管人民警察在特定情形下有使用武器的權力,但就擊斃而言,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才可作為必要方案加以選擇。除非不直接擊斃不足以防止諸如殺害人質(zhì)、制造爆炸等等惡性后果的發(fā)生,否則,人民警察無權主動追求擊斃的效果。另一方面,雖然隨意擊斃不是人民警察的固有權力,因為使用武器有“盡量減少人員傷亡”的法定原則要求。但是避免打死對方也不是人民警察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即只要符合使用武器的條件,即使打死對方也不應負法律責任。
警察不敢使用武器,不敢開槍,從根源上來分析,這和我國警察使用武器的制度、行為習慣和心理規(guī)律有密不可分的聯(lián)系。基于很多復雜的原因,支持和反對警察多開槍其實都是難以決斷的價值選擇。一方面,違法犯罪的復雜化、暴力化,需要警察果斷開槍以震懾犯罪、維護秩序,另一方面,人們也擔心這種支持淪為警察隨意使用武器的借口和機會。這是一種兩難選擇,只有靠完善法律制度建設來實現(xiàn)。而這種警察開槍行為的“萎縮化”,從根本上說是源于民眾和社會對警察的信任程度不高和警察本身的工作技巧與水平存在差距。
警察使用武器其中一種形態(tài)為“瞬間擊斃”!八查g擊斃”是以“開槍射擊罪犯”并盡可能一槍擊斃為條件的戰(zhàn)術技能。因此不是輕易可以使用的,更不是隨意使用的戰(zhàn)術技能,只有當經(jīng)過偵查認定對方身份,并判明其正在實施重大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下,而且不一槍擊斃將產(chǎn)生更為嚴重的后果時,才能使用“瞬間擊斃”的戰(zhàn)術技能。這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為履行職責而采取的一種不得已的行為。在開槍射擊時,相伴著一定的法律責任,在制止犯罪的前提下,一般要求實行就輕而不就重的原則,以盡可能保留犯罪活證,并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換句話說,開槍不一定非打人,打人不一定非打死。這就對人民警察的射擊技術和戰(zhàn)術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瞬間擊斃”是在重大犯罪行為已經(jīng)實施的緊急情況下,人民警察果斷地開槍射擊,以剝奪對方行為能力為目的,以生物殺傷為效果,直接命中罪犯身體,迅速制止重大犯罪行為,給犯罪嫌疑人以直接打擊。由于事關人命,所以不但要求警察的用槍意識中具備以法律和政策為依據(jù)的可行性,還要依靠刻苦訓練所獲得的高超的射擊技術來保證射擊效果。同時,“瞬間擊斃”還具有形態(tài)震懾作用、聲波震懾作用和社會震懾效應。人民警察在實戰(zhàn)中所表現(xiàn)出來的精湛的射擊技藝,通過各種傳媒手段廣為宣傳,用以對人們的心理產(chǎn)生重大的影響,并由此形成一種無形的威力,直接作用于某些具有違法動機人的心理,造成法律不可違犯,執(zhí)法不可抗拒的嚴肅氣氛,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變成震懾優(yōu)勢區(qū)域。在這樣的氛圍中,對刑事犯罪活動,特別是重大犯罪活動將會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
那么,人民警察有沒有權瞬間擊斃犯罪嫌疑人?對此,不能簡單肯定有,也不能草率強調(diào)無,而要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內(nèi)就有關瞬間擊斃之是與非的法律依據(jù)進行仔細的分析和評說。因此,要加強對警察的教育和培訓,使之盡快全面提升和鞏固以人為本、尊重生命、依法行政的理念,并且一以貫之地落實在警務執(zhí)法行為中,真正打造公安隊伍的良好形象,使警察取信于民,這才是警察合法“使用武器”,贏得民眾支持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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